问: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被随意调动工作或罢免吗?
答:《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问:《工会法》对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作了哪些保护性规定?
答:《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
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中,“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这里的“个人严重过失”,是指具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中国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