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维权

养护工上班身体不适提前下班休息时猝死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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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一员工在上班期间身体不适,提前下班休息竟在宿舍猝死,这种情况下能被认定为工伤吗?家属和人社局各执一词。

  张伟是某绿化公司的绿化养护工,工作时间为早7时至下午5时。2022年10月3日,张伟在上班期间感觉身体不适,提前下班返回住处休息。

  次日,同事发现张伟躺在卧室房间地板上已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张伟死亡时间为10月4日0点,死因为心脏性猝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张伟系急性自发性(高血压性)脑出血而快速死亡(猝死)。

  2023年2月15日,家属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公司提出书面工伤认定意见书,认为张伟在住处被发现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上,不构成视同工伤。

  2023年4月13日,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家属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地扩大。本案中,张伟虽然在上班期间感觉身体不适,但是其提前下班后没有直接去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而是返回住处休息,其状态已属于下班范畴,不属于工作时间。

  综上,张伟之死亡并不具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紧急性和在岗性特征,也非工作时间直接送医院或者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深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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