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维权

劳动法律法规Q&A

本文字数:723

  Q: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A: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Q:停工留薪期可以延长吗?

  A: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Q: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如何确认?

  A:停工留薪期一般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起算。

  Q:停工留薪期只发基本工资吗?

  A:《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Q:停工留薪期可享哪些待遇?

  A: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若该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Q:工伤停工留薪期计入年休假吗?

  A:《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Q: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把职工一丢了之。

  (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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