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之传统业态,新业态的用工形式往往更自由、更灵活、更包容,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女性劳动者的就业门槛,给她们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与收入渠道。但受生理因素的差异影响,女性的身体素质普遍弱于男性,且女性还要面对孕期、产期、哺乳期乃至经期的劳动输出减量因素。
对女性劳动者进行特别保护,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刚性责任。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责任和女职工的权利,并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都纳入了适用范围。
新业态中的市场主体当然也在上述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内。相关平台既要在劳动关系建立、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维权救济等男性、女性劳动者所面临的共性问题上主动积极探索适合新业态的新机制、新措施、新路径,也应在征求女性劳动者代表和行业工会意见的基础上,顺应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段的身体保护需求,设计更适合女性劳动者的“特别保护算法”。为此,需明确女性劳动者的劳动禁忌范围,划清保护边界,在工作安排、工作时长、工作强度、考核标准、收入分配、休息休假、保险等方面对女性劳动者进行合情合理的呵护、照顾,让算法更灵活,更契合女性的特质和需求。(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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