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评

提前10分钟到岗算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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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事件:近日,江苏南通一起索要加班费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男子刘某因7年间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在辞职时向公司索要两万余元加班费,二审被法院驳回。

  锐评

  半岛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加班认定需同时具备“时间+内容”双重要件。就是说,需要满足“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为用人单位提供实质劳动”“经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三项核心要素。该案中,刘某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其行为属正式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无直接劳动产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将“提前到岗”“延迟离岗”等作为加班的情形愈发常见。社交媒体上有这样一个段子,老板质问人事专员“某某天天晚到10分钟,为什么不记迟到”,结果被回怼“他每天晚走10分钟”。这恰恰反映了劳动者对休息权的关注,折射出如何平衡休息权和单位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

  这一次,法院明确了加班的核心要义——用人单位支配劳动者本应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且从中获得额外劳动成果,此种情形属侵害劳动者休息权,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作为补偿。若仅具备延时工作的形式,缺乏实质劳动内容,不宜认定为加班。换句话说,若有实质性加班内容,也可以无关延时多长,就能认定为加班。

  本案中刘某提前10分钟到岗,进行工作前的准备,应被视为一种敬业的表现。它属于劳动者为履行主合同义务时承担的附随义务,既是职业自律的体现,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关系中的具体践行。

  回响

  百*:7年时间,每天10分钟,累计下来近300个小时,相当于整整一个多月的法定工作时间。这种坚持可以理解。

  *甜*:对打工人来说,维权要维在点子上,那种真正的超时加班、隐形加班,才是该较真的地方。而对公司来说,管理可以有,但得有人情味儿,否则寒了人心,最后输的还是自己。

  俊*:加班费从来不是“待机费”,只有真正付出劳动时间,才值得被法律认可与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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