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网消息 近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围绕基金总额管理、价格管理、待遇保障、用药保障、支付改革、结算清算、经办服务、拓展长护服务等提出了14条具体措施,旨在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提升服务能力。
《指导意见》在优化医保基金总额管理方面提出多项举措。年度新增医保基金可适当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完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明确结余分配要向基层倾斜,且医共体通过精细化管理等实现的当年基金结余,不作为次年总额指标的调减因素。同时,拓展基层机构定点覆盖,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选取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纳入医疗救助定点管理。
在价格管理方面,《指导意见》鼓励基层用好价格政策开展适宜服务。明确一般诊疗费原则上10元左右,并分类优化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对一、二级手术治疗以及护理、影像检查、检验等适当缩小不同等级机构价格差距,以促进分级诊疗。
在支付改革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探索适宜基层的门诊按人头付费与慢病管理相结合等多元复合支付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支持慢病管理。
在提高结算效率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加大预付力度。同时,实施医保基金清算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自2028年起,实现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清算。
为引导患者基层就医,《指导意见》从待遇、服务、用药、经办四个维度发力。首先,在提升基层待遇水平上,明确要加强门诊就医保障,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主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落实住院差别化待遇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综合基金支撑能力、群众就医需求、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起付线。其次,在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因地制宜细化基本服务包和个性化服务包内容。再次,在支持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上,提出健全“三级”用药衔接联动机制,健全医共体内药品采购、配送、使用一体化管理机制,实现处方规范流转、用药需求精准匹配;加快推进“医保药品云平台”建设;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扩大基层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采购、配备、使用范围。最后,在提高基层医保便捷服务上,支持基层经办站点配备终端设备、集成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医保经办“智能办”,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医保政策业务培训和指导等。
此外,《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地制宜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作为提供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服务的延伸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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