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某(女)出生于1968年9月(2018年9月已达退休年龄),2022年12月至2024年11月受雇在A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23年5月26日,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受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受伤为工伤。A公司未为王某缴交社保费,也没有为王某购买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导致王某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
随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费用近17万元,但仲裁委因王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与A公司构成劳务关系为由不予受理。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因王某受A公司雇佣期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因此王某与A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A公司雇佣期间,王某因上班期间受到人身伤害且已被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故A公司应当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综上,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一致同意由A公司在指定日期前一次性向王某支付16.5万元。目前,A公司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劳动力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越来越多退休人员加入再就业的队伍。《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为超龄劳动者等特殊群体筑起了权益保障屏障。此外,根据广东省《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规定,对于在从业单位工作且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学生,提供网约车、外卖、配送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特定人员,用工单位可以为其参保“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聘用超龄劳动者时,可以为其参保“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同时完善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安全责任、工伤处理等,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提醒,避免法律风险。超龄劳动者要留存好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能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若发生工伤,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切勿因 “无劳动关系”而放弃主张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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