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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公司项目开始在即,员工突然离职,公司临时找人添支出,这笔损失该由谁承担?公司能否要求员工赔偿相关经济损失?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该起案例。
短剧主演开机前夕离职
传媒公司索赔经济损失
2022年7月,成某入职某传媒公司,担任剧情类短视频签约演员。双方签订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成某主要负责参演公司策划的短视频剧集,是剧中核心角色的扮演者。据悉,某传媒公司一档新剧进入筹备尾声,已签约两位男演员,等成某饰演的女主角到位即可开拍。
同年11月,距离新剧开拍仅有两天时间,成某突然通过微信告知公司:“不好意思,由于个人原因,想离职了,我实在不适合这份工作,已经考虑很久了。”公司当即挽留:“新剧马上开拍,男演员都签约完了,大家付出了很多,至少把剧拍完吧?正式员工离职需提前30日通知公司,不然可能要赔偿损失。”但成某坚持离职,称“还有两天,找新女主很容易”,随后便不再到岗。
为不耽误剧集拍摄,某传媒公司紧急联系女演员李某救场,双方签订《演艺合同》,约定11月21日至12月2日拍摄,公司支付李某相应报酬。某传媒公司认为,成某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导致公司额外支出费用,该损失应由成某承担,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驳回其请求后,某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成某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未提前30日通知离职
法院支持公司索赔主张
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案,争议焦点为成某未提前30日通知离职是否应赔偿公司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成某与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剧集开拍前突然提出离职,公司明确告知“需提前30日通知”,但成某未理会;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演艺合同》及支付凭证证实,公司为填补成某离职后的岗位空缺,确实支付了额外报酬用于聘请新演员。
法院认为,成某作为公司正式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离职,导致公司在剧集开拍前临时找人,额外支付的报酬与成某的离职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虽然成某辩称公司可以选择费用更低的演员,但公司因其突然离职而临时寻找替代演员,支付较高报酬亦具有合理性。结合本案案情及公司实际损失,法院判决成某向A传媒公司支付相应经济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提醒,离职跳槽均应保持理性和谨慎,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离职前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做好工作交接,依照程序完成离职手续,避免因工作“断档”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应完善劳动合同条款,明确离职交接流程和责任。面对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需索赔,应注意留存损失与离职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且主张的损失须符合合理限度。
(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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