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维权

《工会法》知识学习问答

本文字数:985

  问: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是怎样的?

  答:《工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问:违反《工会法》规定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工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1)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2)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如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来源:中国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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