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暑期工与正式工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具体权益有什么差异?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暑期工打工期间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未毕业大学生不能作为一个合格的劳动者应聘到用人单位,法律规定暑假期间企业与打工的在校大学生是受民法调整的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
问:用人单位能否招用未满16周岁的暑期工?
答:根据《禁止使用童工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暑期工,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问:哪些工作场所不能使用暑期工?
答: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不得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炸、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问: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暑期工缴纳社会保险?
答:由于暑期工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没有为暑期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用人单位与暑期工建立了雇佣关系,因此,应当履行雇主的责任,暑期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雇主责任。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广东出台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用人单位可以为符合规定的暑期工单项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暑期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暑期工是否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为了维护暑期工的合法权益,减少与用人单位的矛盾纠纷,建议和鼓励用人单位与暑期工签订劳务合同,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写清楚工作时间、要求、工资报酬及发放时间等,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发生争议时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