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吴媚)出门在外,如果不幸被路边树木砸伤,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路边树木砸伤行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判决树木承包人及直接管理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行人无需承担责任。
2020年8月的一天早晨,朱某骑车经过广州南沙某路段时被大树压倒砸伤。当天,朱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89天。经鉴定,此次事故造成朱某九级伤残。
经查,某铁公司为砸倒朱某树木的承包人,某源公司为砸倒朱某树木的直接管理人。事发当天为台风天气,朱某从树下经过时,恰巧树木被台风刮倒,砸伤朱某。朱某因与某铁公司、某源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某铁公司、某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2万余元。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铁公司将涉案树木相关的绿化管理工程分包给某源公司进行作业,某源公司作为倾倒树木的直接管理人,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提前加固树木的职责,导致上班途中在路面正常出行的朱某被树木砸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法院酌定某源公司对朱某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
某铁公司作为涉案树木绿化管理工程的承包方,虽已将该工程分包给某源公司进行具体作业,但是某铁公司仍具有倾倒树木的实际管理权,其亦未举证证实其已经实际落实预防台风、加固树木稳定的措施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情,法院酌定某铁公司对朱某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
另外,事故发生当天的台风天气并未达到政府发出灾害预警全市停课、停工、停产、停业的程度,且事发当天政府部门亦未发布要求全体市民不外出的通知。因此,事故发生当日朱某在涉案树木附近道路骑行上班的行为,本身没有过错,故法院认定朱某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铁公司、某源公司分别赔偿朱某8万余元、21万余元。
某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行道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做好日常修剪、加固等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注意天气变化,必要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