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维权

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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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配图

  【案情回放】

  骆女士是甲公司员工。某天,骆女士在参加由公司组织的跳绳活动时,不慎扭伤右膝造成损伤。骆女士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局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由甲公司承担骆女士的工伤保险责任。

  甲公司不服,认为骆女士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毫无关系的体育活动,属于个人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该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骆女士在单位组织的跳绳活动中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此外,甲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骆女士所受伤害是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法官提醒】

  经办法官表示,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经常组织一些文体活动、团建、年会等活动,并且鼓励或要求职工积极参与,从而加强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等。这些活动事实上可以看作是工作的良性延伸,劳动者在这些场合中受伤应认定工伤,但有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确实是与工作或单位组织的活动无关的除外。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组织文体、团建等活动前,应明确告知活动性质、参与条件及注意事项等,对员工身体素质、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进行充分评估,做好活动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职工也应充分评估自身健康状况、身体机能,在活动安排范围内合理行动,如果遇到伤害,要及时留存凭证。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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