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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崔仙玲 谢采洪)“还有几天就满50岁了,公司说我是工人岗,要终止劳动合同;可我觉得自己是高级文员,应该算管理岗,得55岁才退休。”这样的争议,就发生在马某和某保安服务公司之间。
职场里,“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限早已模糊,但到了退休节点,这个“身份谜题”却可能引发劳动纠纷。劳动合同的约定、实际的工作内容、社保登记的信息,究竟哪项能决定退休年龄?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工人还是干部?
公司与职工各执一词
马某出生于1973年9月3日,从2001年7月1日起就在某保安服务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过保安中队报账员和高级文员等职位。2011年7月1日,公司与马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马某的工作内容是执行保安员职责,治安防范任务,工作内容为“管理和专业技术类”——这一项是马某自己手写勾选的。
2021年2月18日至2023年8月29日,马某担任高级文员,主要负责签约保安服务合同、送发票、仓管、考勤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及保安员培训等。在工作期间,公司一直为马某缴纳社保费,登记的人员类别为“工人”。
2023年8月24日,即将年满50周岁的马某向公司提交《社保系统人员类别变更申请》,要求将社保登记中的身份变更为管理岗。按马某的话来说,自己属于管理岗,应该55岁退休,而她还没到退休年龄,因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遭到公司拒绝。
2023年8月29日,公司以马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马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2023年12月19日,劳动仲裁委裁定:马某与公司在2011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马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马某不服,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高级文员”岗位职责
不符合管理岗定义
白云法院审理认为,以马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核心在于马某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
首先,判断职工退休年龄需结合岗位性质,相关规定明确: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退休,岗位性质以劳动合同约定的现岗位为准,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即按该岗位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判断马某的工作岗位是管理岗还是工人岗,应首先看双方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的性质有无进行约定。马某与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保安员相关工作,合同中“管理和专业技术类”选项虽被勾选,但该内容由马某自行填写且公司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工作岗位性质约定不明。
其次,岗位性质认定需结合实际职责。相关规定明确“打破身份界限,以岗位定性质”,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管理岗指担任行政领导、职能管理或专职管理工作的岗位。马某离职前为高级文员,工作内容包括送发票、仓管、考勤登记、固定资产登记及保安员培训等,这些岗位职责均不符合管理岗的定义。
最后,在双方对工作岗位的性质约定不明情形下,马某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马某现从事的岗位性质进行规定,故在本案中仅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对岗位性质的陈述,不足以判断该岗位属于管理岗还是工人岗。因此,可将社会保险机构所登记的信息作为判断依据。法院采纳社会保险的登记信息,认定马某所从事岗位为工人岗。
白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马某与某保安服务公司在2011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判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劳动者要注意存留工作证据
对于用人单位,要通过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性质,同时建立配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岗位调整制度等,确保岗位名称与实际工作内容一致,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纠纷。对于劳动者而言,入职时要仔细核对劳动合同中的岗位条款,若实际岗位与约定不符或发生变动,应及时与单位沟通并留存书面凭证;日常工作中注意保存能证明岗位职责的材料,如工作安排、会议记录等,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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