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

往返深港帮带“卡”,这种“快钱”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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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2年,邵某在网上认识了李某。2023年初,李某称若邵某来往深圳和香港时帮他带信用卡,一次可得辛苦费港元2000元。邵某答应了做这笔“生意”,于是2024年9月19日,邵某第一次从香港一快餐店旁的储物柜里取了1张信用卡,带到深圳并邮寄给他人,同时在返程时又从深圳市罗湖区一快递柜取了两张信用卡放回香港某快餐店旁的储物柜。2024年12月30日,邵某在香港取了3个袋子17张信用卡(其中14张系他人信用卡)回深圳,在入境时被查获,随后邵某被移送公安机关。经查明,邵某自2024年9月至被查获时一共帮带信用卡5次,非法获利港元8000元。

  【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邵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帮带信用卡出入境的行为已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将其起诉至法院。邵某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邵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邵某在审查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邵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该判决已生效。

  【提醒】

  看似“轻松”的“赚快钱”行为,实则是滑向犯罪深渊的开端。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个人“三件套”必须妥善保管,严禁外借或出售,一旦被用于违法犯罪,不仅个人征信受损,更可能沦为“共犯”进而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现非法买卖、运输信用卡等可疑行为,请立即拨打110报警或联系反诈专线96110举报,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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