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降雨天气出行不仅要注意路面安全,更要避免“天降”灾难,特别是走在大树、广告牌下,一定要留心防范这些“危险物”。如果不幸被路边树木砸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呢?
2023年6月16日凌晨4时许,麦某在韶关市始兴县某超市门口卖菜,旁边的一棵大树发生倒伏将其砸伤,麦某随即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85天,疾病诊断为脊椎棘突骨折、胸椎多处骨折、肋骨多处骨折、肺挫伤等等。后经鉴定,麦某的伤残等级为玖级。另查明,2020年当地住建部门与某园艺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书》,约定甲方聘请乙方提供园林绿化管护服务,其间如发生安全事故及赔偿,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发生地在该园艺公司绿化养护的范围内,麦某遂于2024年7月将当地住建部门、某园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树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事故发生前半个月均是大风降雨天气,原告理应预见树木可能会因持续降雨导致土壤松动而发生倒伏断裂等情况,但其仍在树下进行活动,对造成自己损害有一定过错,应自行负担其合理损失的20%。被告住建部门将案涉树木的管护和事故责任转移给了园艺公司,无需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此案涉大树倒伏并非因自然灾害造成,而是平时没有得到及时和良好的维护,园艺公司作为树木的管理人未对案涉树木尽到充分的管理养护职责,致使原告被树砸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核算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9.8万元,扣减被告某园艺公司已经支付的1.84万元,被告某园艺公司还需支付原告22万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园艺公司赔偿原告麦某人身损害损失共计22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素芬 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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