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维权

员工不胜任工作能否直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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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郑某于2021年入职江门鹤山某公司,从事招商专员,工作职责为销售公司或集团在某地区相关项目的厂房。鹤山某公司与郑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向郑某发放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

  2024年11月,鹤山某公司组织郑某培训。两周后,鹤山某公司称郑某连续6个月未成功销售出一套厂房,且经培训后仍未改善,遂以明显不胜任工作为由,向郑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郑某认为鹤山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赔偿金。经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鹤山某公司需依法向郑某支付补偿金。鹤山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其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无过错,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

  鹤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鹤山某公司销售团队有9人,销售团队在近六个月内仅销售了5套厂房,但鹤山某公司只与郑某一人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该公司绩效考核结果,郑某任职期间的考核指标均在合格标准以上,可见郑某不存在消极怠工等行为。鹤山某公司忽略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等外在因素,将厂房未能成交的责任完全归咎于郑某的做法明显不合理。其次,鹤山某公司为郑某安排的培训内容为日常培训或者课程分享,并非针对郑某不胜任工作而进行的提升工作能力培训,此次培训后也没有再对郑某进行考评。再次,该公司在培训两周后便通知郑某解除劳动关系,开展培训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相距明显过短。

  综上,鹤山某公司主张郑某进行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并以此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鹤山某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郑某支付赔偿金。(江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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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工报维权 07员工不胜任工作能否直接辞退? 2025-09-26 2 2025年09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