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维权

产假奖励假共缩水95天,女职工告赢公司

法院判令公司足额支付相关工资及经济补偿

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袁小燕 陈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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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制图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袁小燕 陈锦波)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令当事公司向女职工足额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依法维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

  罗女士系快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分公司”)女员工,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4月初,罗女士剖宫产生下2个孩子,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按难产休假。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以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罗女士依法享受产假和奖励假共计223天。但是,罗女士的公司只批准其休产假共128天。产假期间,罗女士多次向东莞分公司申请休产假和奖励假,人事却告知公司没有奖励假制度,不予批准,只能请事假(无薪)。后罗女士申请事假36天。

  罗女士休产假期间,东莞分公司仅支付了产假工资,未支付奖励假工资。罗女士2023年10月23日返回东莞分公司处上班后,多次请求该公司支付奖励假工资,均被拒绝。

  2024年6月30日,罗女士向公司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东莞分公司未依法支付产假工资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劳动仲裁及一审程序后,罗女士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罗女士提交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并结合相关规定可知,罗女士享受产假和奖励假共计223天,公司都应该支付工资。东莞分公司未依法向罗女士支付奖励假工资,属于未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法院判决东莞分公司向罗女士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奖励假工资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快某公司对东莞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陈锦波表示,生育保障体系的完善是优化人口结构的重要支撑,而女职工生育权益的有效保障是其中关键环节。我国已构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为核心的女职工生育保障体系,企业应当主动践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方能稳定队伍,塑造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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