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业余足球赛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竞技中的适用标准。
在某杯足球赛预选赛中,A队球员黄某接球转身时,B队球员柯某从身后伸脚勾球并伴有手部推人动作,导致黄某倒地受伤。裁判当场吹罚柯某犯规。黄某后被诊断为右锁骨骨折,支出医疗费等1.1万余元。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柯某赔偿。柯某辩称,黄某赛前已签署免责声明,且其行为属正常竞技动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某诉请。黄某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足球是高度对抗的竞技运动,客观存在人身损害风险。参赛者在动态对抗中需快速决断,难以苛求每个动作都经过深思熟虑。若将任何犯规都直接定义为侵权,有违竞技体育精神。本案中,柯某的行为虽构成规则上的犯规,但情节轻微,并非针对黄某的故意侵权行为,其主观上不构成侵权要件所需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黄某作为多年业余球员,理应知悉比赛规则及风险。
“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是平衡体育活动竞技性与安全性的必要之举。法官同时提醒,赛事组织者应做好场地检查、医疗保障等预案;参与者亦应遵守规则,规范动作,保护自己和对手,弘扬体育精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穗法宣)

首页


放大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