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配图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李某受聘于深圳某劳务公司从事某花园小区1栋楼道的保洁工作,与该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2023年10月24日早上,李某在工作时间掉落到某花园小区1栋地下停车场一拐角处的井内,导致右臂肘部和胸部受伤。事发时,李某掉落的地方没有警示标识及防护措施;事发后,深圳某物业公司用砖石将李某掉落处的入口封闭。
李某落井后,家属将其救出并送医治疗,经诊断为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李某接受了手术治疗。2023年11月2日,李某出院,共住院9天。至李某提交起诉状前,共产生医疗费19260元,深圳某劳务公司已向李某支付医疗费17822元。经鉴定,李某的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李某因索赔未果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深圳某劳务公司、深圳某物业公司共同支付各项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李某受聘于深圳某劳务公司,从事某花园小区1栋楼道的保洁工作,其与深圳某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是提供保洁作业的劳务方,对保洁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慎落井,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深圳某劳务公司作为接受劳务行为的一方,对没有警示标识及防护措施的暗井未及时向劳务者进行告知和风险提示,导致李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落井,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深圳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未对进入其物业管理区域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提示、未采取设置警示标识等有效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深圳某劳务公司、深圳某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虽均有过错,但并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其过错行为不具有协作性,故应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李某、深圳某劳务公司、深圳某物业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的比例,法院判决李某、深圳某劳务公司、深圳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分别为40%、35%、25%。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人身损害情形比较常见,但提供劳务者、接受劳务者、第三方均有过错,导致提供劳务者受伤的责任如何确定呢?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应尽到选人注意义务与管理、监督、指示、风险提示等义务,提供劳务一方自身亦应尽到注意义务。
本案中深圳某劳务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存在的暗井未尽到风险提示等义务,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劳务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均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事发时,第三方深圳某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暗井没有提供警示标识,亦没有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深圳某劳务公司、深圳某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且双方的过错行为不具有协作性,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须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故提供劳务者、接受劳务者、第三方均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深法宣)